目前,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的相关管理政策主要从七个方面着手进行管理,即罐车生产企业资质许可、罐体检验、罐车产品准入、罐车产品使用、罐车产品召回、罐车产品报废。
1.罐车生产企业资质许可方面,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产品及企业公告管理,罐车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由以上两个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其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总局将常压罐体纳入工业产品范围进行管理,工信部主要通过《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及其配套的管理制度对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罐车生产,工信部于2014年7月发布了48号公告《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要求企业获得工信部“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后才能够从事生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生产,同时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具备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罐体应当自制。
2.罐车制造方面,分为罐体制造和罐车制造两个方面的要求:企业获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后,即可进行罐体设计、制造、自检,罐体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 18564.1、GB 18564.2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罐体制造完成后,在符合公告要求的二类底盘的基础上,进行罐车整车制造。制造过程应符合工信部对车辆产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依据GB 7258、GB 20300、GB 21668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置安全设备。在罐体检验和罐车强制性检验方面,有罐体出厂检验和罐车强制性检验两块。目前对罐式车辆强制性检验的标准包括GB 20300、GB 21668、GB 7258、GB 11567、罐式危险品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和QC/T 932等,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安全设备、后下部防护、紧急切断装置等提出了检验要求。
3.罐车产品准入(公告)方面,工信部2014年发布的48号公告《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中,要求罐车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公告备注中规定了罐车的适装介质,同一罐车可以有多种介质,介质密度范围控制在最大允许介质密度的90%~100%的范围内。
4.罐车产品使用方面,主要涉及注册登记、营运准入、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维修与维护、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等相关管理规定。
5.罐车产品检验和召回方面,我国商用汽车召回实施晚于乘用车,召回执行情况也与乘用车有一定差距。2009年,质检总局等五部委针对货运车辆和挂车,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将商用汽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召回实施工作。2014年,质检部门制定了配套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完善汽车召回的管理工作。
6.罐车产品报废方面,2012年商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2012年第12号),提出“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规定了罐式半挂车(包括罐体和走行机构)的报废年限是10年,危险货物罐式半挂牵引车和单体罐车的报废年限也是10年。这些管理制度由多个部委分别或者交叉实施,管理部门众多,下发的政策与标准也相应众多,企业需要一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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