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改善大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山东德州市政府决定,调整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驸马营路—G105—北外环—岔河东大道—大学东路—晶华大道(北段)—天衢东路—崇德一大道—东风东路—晶华大道(南段)—S516—运河大道—鲁冀界以内。岔河东大道(北外环至大学路段)、大学东路(岔河东大道至晶华大道路段)、东风东路(晶华大道至德百物流批发城北门路段)、晶华大道(东风东路至德百物流批发城西门路段)办证通行;运河大道(天衢西路至新河西路段)办证、限重通行。晶华大道南延通车之前,货运车辆可经广川大道—太阳湖路办证、限重通行。S516漳卫新河危桥修复通车之前,货运车辆可经G105—解放大道—新河西路办证、限重通行。
二、管理车型: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
三、管理措施
(一)上述车辆通行管理区域的,需办理临时通行证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0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通行。
(二)达不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城市管理、邮政等公共服务车辆实行备案通行。
(五)公安交警部门将启用全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处罚。
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德政字〔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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