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制实施日期的复函》,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文件通知,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即车用柴油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指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由于油品、成本、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商用车国Ⅳ并没有按照原定时间实施,但是推迟到何时,一直没有官方的正式通知。如今,悬在商用车企业头上的靴子终于落下来了,商用车企业就能据此安排生产,组织供应。
除上述车型之外,《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如CNG、LNG汽车,将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于3.5吨以下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相关人士向《商用汽车新闻》记者表示:由于3.5吨以下轻型柴油车空间有限,其后处理系统难以采用对含硫量耐受程度较高的SCR,而只能使用EGR+DOC的方式进行后处理。在实施国Ⅲ时,3.5吨以下轻型柴油汽车也因技术升级问题推迟两年。
除轻型柴油汽车以外,《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